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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5 條
本法所稱利益衝突,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 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
民國 89 年 07 月 12 日訂定
第 5 條
本法所稱利益衝突,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 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