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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22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
民國 89 年 07 月 12 日訂定
第 23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