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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21 條
依本法裁處罰鍰確定者,由處分機關刊登政府公報,並公開於電腦網路。
民國 89 年 07 月 12 日訂定
第 22 條
依本法罰鍰確定者,由處分機關公開於資訊網路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