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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12 條
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
民國 89 年 07 月 12 日訂定
第 7 條
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