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申報機關(構)受理申報後,除採網路申報方式者外,應就下列各款 項目為形式審核: 一、基本資料應填寫完整,信託申報者,應檢附相關文件。 二、增、刪、塗改處應蓋章或簽名,手寫申報者,字跡應清晰。 三、申報人應於申報表首頁填寫申報日,並於末頁簽名或蓋章。 四、欄位空白處應填載「總申報筆數:零筆」。 申報人提出之申報表不合前項各款規定者,應通知其限期補正。申報人逾 期不為補正者,受理申報機關(構)應製作書面紀錄留存。
受理申報機關(構)受理申報後,應就申報表所列項目,依書面記載逐項 審核,如發現其有增、刪、塗改處未蓋章、字跡不清或其他填寫不完備之 情形,應通知申報人限期補正,。 申報人逾期不為補正者,如有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情事,應依 該條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