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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第 18 條
(刪除)
民國 109 年 03 月 10 日修正
第 18 條
(刪除)
民國 98 年 05 月 15 日修正
第 18 條
申請人一次以申請查閱一人之申報資料為限。
民國 82 年 08 月 20 日訂定
第 18 條
申請人一次以申請查閱一人之申報資料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