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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第 17 條
(刪除)
民國 109 年 03 月 10 日修正
第 17 條
(刪除)
民國 98 年 05 月 15 日修正
第 17 條
申請人對同一申報人申報之資料,每年以查閱一次為限。
民國 82 年 08 月 20 日訂定
第 17 條
同一申請人對同一申報人之資料,每年以查閱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