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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第 15 條
申請人應親自到場查閱,不得委任他人為之。
申請人到場查閱時,應先出示其身分證明。
民國 98 年 05 月 15 日修正
第 15 條
申請人應親自到場查閱,不得委任他人為之。
申請人到場查閱時,應先出示其身分證明。
民國 82 年 08 月 20 日訂定
第 15 條
申請人應親自到場查閱,不得委任他人為之。
申請人到場查閱時,應先出示其身分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