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申報機關(構)為政風機關(構)時,其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之財 產申報資料由上級政風機關(構)查核及處理;無上級政風機關(構)者 ,移由法務部查核及處理。
依本法第四條第二款前段規定受理申報之政風單位,發現該機關之首長有 申報不實之嫌疑時,其有上級機關者,應移請其上級機關之政風單位依第 七條至第十條規定進行審核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