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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以下稱本法)第六條第四項及第十一條第
一項規定訂定之。
民國 109 年 03 月 10 日修正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以下稱本法)第六條第四項及第十一條第
一項規定訂定之。
民國 98 年 05 月 15 日修正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以下稱本法)第六條第三項及第十一條第
一項規定訂定之。
民國 82 年 08 月 20 日訂定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以下稱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