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所稱軍事單位,指軍事機關(構)、學校及部隊 。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所稱少將編階以上軍事單位首長,係指主管編階 為少將以上之軍事機關、學校、部隊首長。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所稱少將編階以上軍事單位首長,係指主官編階 為少將以上之軍事機關、學校、部隊首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