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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所稱軍事單位,指軍事機關(構)、學校及部隊
。
民國 89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第 6 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所稱少將編階以上軍事單位首長,係指主管編階
為少將以上之軍事機關、學校、部隊首長。
民國 82 年 08 月 20 日訂定
第 6 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七款所稱少將編階以上軍事單位首長,係指主官編階
為少將以上之軍事機關、學校、部隊首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