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指 依法規所置之人員。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公營事業機構,指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 三條各款所列事業機構。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職等或相當職等,以職務或職位最高列等為 準。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相當職等,係指相當簡任第十職等;所稱公 營事業機構,係指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二條各款所列事業機構;所稱 一級主管,係指公營事業機構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一級主管。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之首長及一級主管,其職等或相當職等,以銓敘 合格或主管機關核定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