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服務機關(構)或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董事及監察人之指 派機關(構),於各該人員就(到)職、代理、兼任、卸(離)職或解除 代理後,應即將其原因及時間,通知該管受理申報機關(構)。
公職人員服務機關 (構) 之人事單位於各該人員就 (到) 職或離職後,應 即將就 (到) 職或離職之原因及時間,通知該管受理申報機關 (構) 。
公職人員服務機關(構)之人事單位於各該人員就(到)職或離職後,應 即將就(到)職或離職之原因及時間,通知該管受理申報機關(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