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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時間:113.11.22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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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條文: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謂全年薪資所得,指在職務上或工作上所取得之薪 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補助費等各種薪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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