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公職人員因職務關係對同條第一項所列財產具有特
殊利害關係者,指公職人員就其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對不動產或國內上市
及上櫃股票之交易秩序或價格變動有相當影響力者。
民國 89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第 21- 4 條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前段及第三項後段,所稱公職人員因職務關係對特定財
產具有特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公職人員就其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對不動
產或股票之交易秩序或價格變動有相當影響力者。
民國 85 年 01 月 22 日修正
第 21- 4 條
本法第七條第二項前段及第三項後段,所稱公職人員因職務關係對特定財
產具有特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公職人員就其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對不動
產或股票之交易秩序或價格變動有相當影響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