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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應申報之財產,包括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之
全部財產。
民國 89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第 14 條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應申報之財產,包括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之
全部財產。
民國 82 年 08 月 20 日訂定
第 14 條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應申報之財產,包括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之
全部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