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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民國 89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第 1 條
本細則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民國 82 年 08 月 20 日訂定
第 1 條
本細則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