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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 20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日及一百十一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
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
日施行。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修正
第 20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
日施行。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修正
第 20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修正
第 20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以命令定之。
民國 82 年 07 月 02 日訂定
第 17 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