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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 10 條
依本法為信託者,其因信託所為之財產權移轉登記、信託登記、信託塗銷 登記及其他相關登記,免納登記規費。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修正
第 10 條
依本法為信託者,其因信託所為之財產權移轉登記、信託登記、信託塗銷 登記及其他相關登記,免納登記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