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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 第 6 條
同一貪污瀆職案件含有數檢舉事實時,其獎金以一案計算,並以檢舉事實
中經法院判決有罪之宣告刑最重刑者為準。
同一貪污瀆職案件獎金分配如下:
一、數人共同檢舉同一貪污瀆職事實者,平均分配獎金。
二、數人分別檢舉同一貪污瀆職事實並提供具體事證,獎金給予最先檢舉
    人;無從分別其先後者,平均分配獎金。
三、數人先後檢舉不同貪污瀆職事實並提供具體事證者,由第八條第二項
    規定之審查會於第七條第一項獎金額度內酌情分配獎金。
民國 105 年 03 月 16 日修正
第 6 條
數人共同檢舉他人貪污瀆職案件而應給獎金者,平均分配之。數人分別檢
舉同一貪污瀆職案件並提供具體事證,無從分別其先後者,亦同。
數人先後檢舉同一貪污瀆職案件者,獎金給與最先提供具體事證之檢舉人
;其餘檢舉人提供之事證,對於案件查獲有直接重要幫助者,得於第七條
第一項獎金額度內酌情分配。
民國 89 年 12 月 06 日修正
第 6 條
數人共同檢舉他人貪污瀆職案件而應給獎金者,平均分配之。數人檢舉同
一貪污瀆職案件提供具體事證,無從分別其先後者,亦同。
數人先後檢舉同一貪污瀆職案件者,獎金給與最先提供具體事證之檢舉人
。但其餘檢舉人提供之事證,對於破案有直接重要幫助者,得酌情給獎,
由第八條第二項之審核委員會決定其獎金分配方法。
民國 83 年 02 月 04 日修正
第 4 條
數人共同檢舉他人貪污瀆職行為而應給與獎金者,其獎金平均分配。
數人先後檢舉同一貪污瀆職行為者,獎金給與最先提供具體事證之檢舉人
。但其餘檢舉人提供之事證,對於破案有重要幫助者,得酌情給獎,由第
六條第三項之審核委員會決定其獎金分配方法。
民國 80 年 06 月 05 日修正
第 4 條
檢舉人有數人時,獎金平均分配。其有先後者,獎金給與最先檢舉人。但
其餘檢舉人檢舉資料,對於破案有直接重要之幫助者,得酌情給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