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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 第 13 條
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或政風機構應設置專用電話、答錄機、信箱、傳
真機或其他通訊設備,以利檢舉貪污瀆職案件。
民國 105 年 03 月 16 日修正
第 13 條
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或政風機構應設置專用電話、答錄機、信箱、傳
真機或其他通訊設備,以利檢舉貪污瀆職案件。
民國 89 年 12 月 06 日修正
第 13 條
有偵查權機關或政風機構應設置專用電話、答錄機、信箱、傳真機或其他
工具,以利檢舉貪污瀆職案件。
民國 83 年 02 月 04 日修正
第 11 條
為便利檢舉貪污瀆職,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及各機關政風機構應設置
專用電話、答錄機、信箱或傳真機。
民國 80 年 06 月 05 日修正
第 13 條
為便利檢舉貪污瀆職,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得設置專用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