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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 第 12 條
檢舉人之安全,應予保護,對檢舉人威脅、恐嚇或其他不法行為者,應依
法嚴懲。
民國 105 年 03 月 16 日修正
第 12 條
檢舉人之安全,應予保護,對檢舉人威脅、恐嚇或其他不法行為者,應依
法嚴懲。
民國 89 年 12 月 06 日修正
第 12 條
檢舉人之安全,應予保護,對檢舉人威脅、恐嚇或其他不法行為者,應依
法嚴懲。
民國 83 年 02 月 04 日修正
第 10 條
檢舉人之安全,有關機關應予保護,如有對檢舉人威脅﹑恐嚇或其他不法
行為者,應依法處理。
民國 80 年 06 月 05 日修正
第 12 條
檢舉人之安全,有關機關應予保護,如有對檢舉人威脅、恐嚇或其他不法
行為者,應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