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檢舉機關,對於前條之檢舉書、筆錄等資料,應予保密,另行保存, 不附於偵查案卷內。但檢察官或法官為釐清案情,或相關機關為審核檢舉 獎金發放事宜,有必要時,得調閱之。 無故洩漏前項資料者,應依刑法或其他法令處罰之。
受理檢舉機關,對於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資料及檢舉書、筆錄或其他有關 資料,應予保密,另行保存,不附於偵查案卷內。但法院為釐清案情或審 核檢舉獎金有必要者,得調閱之。無故洩漏者,應依刑法或其他法令處罰 之。
受理檢舉之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年齡、住所或居所應嚴予保密。對 於檢舉人之檢舉書、筆錄或其他資料,除有絕對必要者外,應另行保存, 不附於偵查案卷內。如有洩密情事,應依刑法或其他法規處罰或懲處。
受理檢舉之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年籍、住所或居所應予保密。對於 檢舉人之檢舉書、筆錄或其他資料,除有作為犯罪證據之必要者外,應另 行保存,不附於偵查案卷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