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四條第五款關於機關有關之貪瀆與不法事項之處理事項,例示如 下: 一、查察作業違常單位及生活違常人員。 二、調查民眾檢舉及媒體報導有關機關之弊端。 三、執行機關首長、法務部廉政署及上級政風機構交查有關調閱文書、訪 談及其他調查蒐證。 四、辦理行政肅貪。 五、設置機關檢舉貪瀆信箱及電話,鼓勵勇於檢舉。
本條例第五條第三款關於本機關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 項如左: 一、預防貪瀆不法事項 (一)評估本機關易滋弊端之業務,研訂具體防弊措施。 (二)追管制防弊指施執行情形。 (三)協調修正不合時宜之法令規章。 (四)研析本機關發生之貪瀆案件,訂定具體改進措施。 二、發掘貪瀆不法事項 (一)查察作業違常單位及生活違常人員。 (二)稽核易滋弊端之業務。 (三)調查民眾檢舉及媒體報導有關本機關弊端事項。 (四)辦理機關首長交查事項。 三、處理檢舉事項 (一)設置本機關檢舉貪瀆專用信箱及電話,鼓勵員工及民眾檢舉。 (二)依據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有關辦法,審慎處理檢舉貪瀆案件。 (三)受理檢舉案件,涉有刑責者,移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調查機關依法處 理;涉有行政責任者,依有關規定作行政處理;查非事實者,予以 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