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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8 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五款關於機關有關之貪瀆與不法事項之處理事項,例示如
下:
一、查察作業違常單位及生活違常人員。
二、調查民眾檢舉及媒體報導有關機關之弊端。
三、執行機關首長、法務部廉政署及上級政風機構交查有關調閱文書、訪
    談及其他調查蒐證。
四、辦理行政肅貪。
五、設置機關檢舉貪瀆信箱及電話,鼓勵勇於檢舉。
民國 81 年 08 月 14 日訂定
第 6 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三款關於本機關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
項如左:
一、預防貪瀆不法事項
(一)評估本機關易滋弊端之業務,研訂具體防弊措施。
(二)追管制防弊指施執行情形。
(三)協調修正不合時宜之法令規章。
(四)研析本機關發生之貪瀆案件,訂定具體改進措施。
二、發掘貪瀆不法事項
(一)查察作業違常單位及生活違常人員。
(二)稽核易滋弊端之業務。
(三)調查民眾檢舉及媒體報導有關本機關弊端事項。
    (四)辦理機關首長交查事項。
三、處理檢舉事項
(一)設置本機關檢舉貪瀆專用信箱及電話,鼓勵員工及民眾檢舉。
(二)依據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有關辦法,審慎處理檢舉貪瀆案件。
(三)受理檢舉案件,涉有刑責者,移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調查機關依法處
      理;涉有行政責任者,依有關規定作行政處理;查非事實者,予以
      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