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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6 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三款關於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協調及推動事項,例示如
下:
一、依據廉政風險評估,研擬改進措施。
二、透過座談會、訪查或其他方式,蒐集與檢視機關法令、制度或程序之
    缺失態樣,訂定防弊措施。
三、推動機關行政程序透明。
四、辦理機關政風督導考核及獎懲建議事項。
民國 81 年 08 月 14 日訂定
第 7 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四款關於本機關政風興革建議事項如左:
一、調查分析本機關政風狀況,研擬改進措施。
二、根據民意反應,提供業務單位研擬便民措施。
三、針對現有防弊缺失,研擬加強改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