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四條第二款關於廉政法令、預防措施之擬訂、推動及執行事項, 例示如下: 一、廉政法令之擬訂及修正。 二、廉政風險評估之推動及執行。 三、機關業務稽核與監辦事項之推動及執行。 四、廉政會報之推動及執行。 五、廉政研究之推動及執行。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款關於本機關政風法令之擬訂事項如左: 一、擬訂、修正本機關各項政風法令。 二、訂定本機關端正政風及防制貪污工作實施計畫。 三、蒐集、編印相關之政風法令。 四、訂定本機關政風工作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