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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5 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二款關於廉政法令、預防措施之擬訂、推動及執行事項,
例示如下:
一、廉政法令之擬訂及修正。
二、廉政風險評估之推動及執行。
三、機關業務稽核與監辦事項之推動及執行。
四、廉政會報之推動及執行。
五、廉政研究之推動及執行。
民國 81 年 08 月 14 日訂定
第 4 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款關於本機關政風法令之擬訂事項如左:
一、擬訂、修正本機關各項政風法令。
二、訂定本機關端正政風及防制貪污工作實施計畫。
三、蒐集、編印相關之政風法令。
四、訂定本機關政風工作手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