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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4 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一款關於廉政之宣導及社會參與事項,例示如下:
一、廉政宣導訓練之推動及協調。
二、講解廉政肅貪案例,表揚優良政風事蹟。
三、促進反貪腐社會參與。
四、反貪腐之推動、協調及宣導。
民國 81 年 08 月 14 日訂定
第 5 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二款關於本機關政風法令之宣導事項如左:
一、宣導與本機關業務相關之政風法令。
二、貫徹執行本機關政風法令。
三、講解廉政肅貪案例,表揚優良政風事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