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四條第一款關於廉政之宣導及社會參與事項,例示如下: 一、廉政宣導訓練之推動及協調。 二、講解廉政肅貪案例,表揚優良政風事蹟。 三、促進反貪腐社會參與。 四、反貪腐之推動、協調及宣導。
本條例第五條第二款關於本機關政風法令之宣導事項如左: 一、宣導與本機關業務相關之政風法令。 二、貫徹執行本機關政風法令。 三、講解廉政肅貪案例,表揚優良政風事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