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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2 條
依本條例第二條規定,全國政風業務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
民國 81 年 08 月 14 日訂定
第 2 條
依本條例第三條規定,法務部掌理全國政風業務之策劃、督導、考核。
法務部為推動端正政風業務,應聘請有關機關代表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為
委員,經成政風督導會報,以法務部部長為召集人,定期開會,研討、督
導端正政風及防制貪污事宜。
各機關得視業務需要,聘請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十一人至十五人為委員,經
成政風督導小組,以機關首長或副首長為召集人,定期開會,督導政風業
務有關事項。
前二項委員均為無給職。但第二項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