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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4 條
各機關政風人員之任免遷調、考績(成)、考核、獎懲及訓練事項,由法
務部或法務部廉政署分別適用有關法規辦理。
法務部或法務部廉政署為增進各機關政風人員及經指派兼任或兼辦政風業
務人員之工作知能,得舉辦各項政風業務講習,或指定中央及地方機關之
政風機構辦理。
民國 81 年 08 月 14 日訂定
第 15 條
各機關政風人員之考績、考核及獎懲事項,由法務部分別適用有關法規辦
理。
法務部為增進各機關政風人員之工作知能,得舉辦各項政風業務講習,調
訓各機關政風人員,或授權中央及地方機關之政風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