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不設政風機構之軍事機關及公立各級學校, 其防制貪瀆不法業務,得由其上級機關政風機構統籌辦理之方式如下: 一、由上級機關政風機構視實際業務需要,配置適量人員辦理。 二、由上級機關政風機構委託或委由各該軍事機關、學校,就本機關內遴 薦適當人員辦理前條各款業務。 三、該軍事機關、學校,於上級機關政風機構辦理與其有關之防制貪瀆不 法業務時,應協助執行。
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未設政風處(室)之機關,其政風業務由其 上級機關之政風機構,視實際業務需要,配置適量人員統籌辦理。 依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不設政風機構之公立各級學校,其預防貪瀆不法 業務,由其上級機關政風機構統籌辦理。 未設政風機構之機構、學校,於其上級機關之政風機構人員辦理與其機關 、學校有關之預防貪瀆不法業務時,應協助其推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