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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3 條
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不設政風機構之軍事機關及公立各級學校,
其防制貪瀆不法業務,得由其上級機關政風機構統籌辦理之方式如下:
一、由上級機關政風機構視實際業務需要,配置適量人員辦理。
二、由上級機關政風機構委託或委由各該軍事機關、學校,就本機關內遴
    薦適當人員辦理前條各款業務。
三、該軍事機關、學校,於上級機關政風機構辦理與其有關之防制貪瀆不
    法業務時,應協助執行。
民國 81 年 08 月 14 日訂定
第 12 條
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未設政風處(室)之機關,其政風業務由其
上級機關之政風機構,視實際業務需要,配置適量人員統籌辦理。
依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不設政風機構之公立各級學校,其預防貪瀆不法
業務,由其上級機關政風機構統籌辦理。
未設政風機構之機構、學校,於其上級機關之政風機構人員辦理與其機關
、學校有關之預防貪瀆不法業務時,應協助其推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