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各機關未置專責政風人員者,由上級機關政 風機構委託各該機關就本機關內遴薦適當人員,循政風系統指派辦理下列 業務: 一、受理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或其他涉及廉政倫理事件之通知 、知會、登錄建檔及諮詢。 二、機關公務機密維護及安全維護之配合。 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宣導及諮詢。 四、廉政宣導。 五、其他委託辦理之政風事項。
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未設政風處(室)之機關,其政風業務由其 上級機關之政風機構,視實際業務需要,配置適量人員統籌辦理。 依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不設政風機構之公立各級學校,其預防貪瀆不法 業務,由其上級機關政風機構統籌辦理。 未設政風機構之機構、學校,於其上級機關之政風機構人員辦理與其機關 、學校有關之預防貪瀆不法業務時,應協助其推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