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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11 條
本條例第四條第八款關於機關安全維護之處理及協調事項,例示如下:
一、危害或破壞機關事件之預防。
二、協助處理陳情請願。
三、與相關機關協調聯繫安全維護事項。
民國 81 年 08 月 14 日訂定
第 10 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七款其他有關政風事項如左:
一、本機關政風工作年度計畫之策劃、擬訂、預算編列及推動執行等事項
    。
二、機關首長或上級政風機構交辦事項。
三、與本機關政風有關之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