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四條第八款關於機關安全維護之處理及協調事項,例示如下: 一、危害或破壞機關事件之預防。 二、協助處理陳情請願。 三、與相關機關協調聯繫安全維護事項。
本條例第五條第七款其他有關政風事項如左: 一、本機關政風工作年度計畫之策劃、擬訂、預算編列及推動執行等事項 。 二、機關首長或上級政風機構交辦事項。 三、與本機關政風有關之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