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四條第七款關於機關公務機密維護之處理及協調事項,例示如下 : 一、訂定或修正機關公務機密維護規定。 二、宣導公務機密維護法令及做法。 三、推動資訊保密措施。 四、處理洩密案件。
本條例第五條第六款關於本機關公務機密維護事項如左: 一、訂定本機關公務機密維護規定。 二、宣導公務機密維護法令及做法。 三、推動資訊保密措施。 四、處理洩密案件。 五、維護機關設施安全及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