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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 9 條
各機關政風人員或經指派兼任或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應秉承機關長官之命,
依法辦理政風業務,並兼受上級政風機構之指揮監督。
民國 81 年 07 月 01 日訂定
第 10 條
各機關政風人員應秉承機關長官之命,依法辦理政風業務,並兼受上級政
風機構之指揮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