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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 3 條
本條例所稱政風機構,指中央與地方機關(構)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
稱各機關)掌理政風業務之機構。
本條例所稱政風人員,指法務部廉政署負責政風相關業務人員及政風機構
編制內辦理政風業務之人員。
民國 81 年 07 月 01 日訂定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政風機構,指中央與地方機關及公營事業 (以下簡稱各機關)
掌理政風業務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