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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
全國政風業務,由法務部廉政署規劃、協調及指揮監督。
民國 81 年 07 月 01 日訂定
第 3 條
法務部為掌理全國政風業務之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