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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第 1 條
政風機構之設置及其人員之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
民國 81 年 07 月 01 日訂定
第 2 條
政風機構之設置及其人員之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
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