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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66 條
承辦機密人員違反本辦法者,應按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分。因而洩密者,
依有關刑事法令處理。
民國 62 年 08 月 04 日修正
第 66 條
  承辦機密人員違反本辦法者,應按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分。因而洩密者,依有關刑事法令
  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