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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64 條
機密資料承辦或保管單位,獲知機密資料洩漏或遺失後,應訊速處理,處
理方法如左:
一、建議或聯繫有關單位採取適當補救措施,以減少因洩密所產生之損害
    。
二、通知負有查處洩密責任之單位,調查洩密責任與原因,其為遺失資料
    者,並應儘量設法尋回。
三、研究改進機密資料維護措施,以防止再發生類似事件。
民國 62 年 08 月 04 日修正
第 64 條
  機密資料承辦或保管單位,獲知機密資料洩漏或遺失後,應迅速處理,處理方法如左:
  一、建議或聯繫有關單位採取適當補救措施,以減少因洩密所產生之損害。
  二、通知負有查處洩密責任之單位,調查洩密責任與原因,其為遺失資料者,並應儘量設
      法尋回。
  三、研究改進機密資料維護措施,以防止再發生類似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