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7.17 05:5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62 條
公務人員須隨時檢點個人言行,建立維護國家機密之觀念,其應注意遵守
事項如左:
一、職務上不應知悉或不應持有之機密資料,應避免知悉或持有。
二、因受訓或參加會議獲得之機密資料,應保管於辦公處所,其無保存必
    要者,繳回原單位,無法繳回者銷燬。
三、私人日記或撰寫文章,不得涉及國家機密,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應
    儘量減少私人紀錄。
四、發現他人涉有危害保密之虞時,應加勸告,其不聽勸告或已發生洩密
    情事者,應立即向長官報告。
民國 62 年 08 月 04 日修正
第 62 條
  公務人員須隨時檢點個人言行,建立維護國家機密之觀念,其應注意遵守事項如左:
  一、職務上不應知悉或不應持有之機密資料,應避免知悉或持有。
  二、因受訓或參加會議獲得之機密資料,應保管於辦公處所,其無保存必要者,繳回原單
      位,無法繳回者銷燬。
  三、私人日記或撰寫文章,不得涉及國家機密,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應儘量減少私人紀
      錄。
  四、發現他人涉有危害保密之虞時,應加勸告,其不聽勸告或已發生洩密情事者,應立即
      向長官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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