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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92 年 10 月 01 日
第 62 條
公務人員須隨時檢點個人言行,建立維護國家機密之觀念,其應注意遵守
事項如左:
一、職務上不應知悉或不應持有之機密資料,應避免知悉或持有。
二、因受訓或參加會議獲得之機密資料,應保管於辦公處所,其無保存必
    要者,繳回原單位,無法繳回者銷燬。
三、私人日記或撰寫文章,不得涉及國家機密,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應
    儘量減少私人紀錄。
四、發現他人涉有危害保密之虞時,應加勸告,其不聽勸告或已發生洩密
    情事者,應立即向長官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