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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61 條
各機關或機構應斟酌其業務性質或依有關規定,自行訂定門禁或會客規定
,對進入人員作必要管制措施。
民國 62 年 08 月 04 日修正
第 61 條
  各機關或機構應斟酌其業務性質或依有關規定,自行訂定門禁或會客規定,對進入人員作
  必要管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