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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60 條
機密器材主管機關,對機密器材應預擬緊急銷燬計劃,及準備銷燬工具,
遇緊急情況時,隨時銷燬。
民國 62 年 08 月 04 日修正
第 60 條
  機密器材主管機關,對機密器材應預擬緊急銷燬計劃,及準備銷燬工具,遇緊急情況時,
  隨時銷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