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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59 條
機密器材之運輸,小型體積者,依機密文書傳遞方式辦理。體積及數量龐
大者,應採適當方法運輸,必要時得派武裝人員護送。
民國 62 年 08 月 04 日修正
第 59 條
  機密器材之運輸,小型體積者,依機密文書傳遞方式辦理。體積及數量龐大者,應採適當
  方法運輸,必要時得派武裝人員護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