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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57 條
機密器材展覽演習操練時,主管單位對器材機密部份,應採取適當維護措
施。
民國 62 年 08 月 04 日修正
第 57 條
  機密器材展覽演習操練時,主管單位對器材機密部份,應採取適當維護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