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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52 條
本章所稱器材,係指本國發明或友邦提供之有關國防科學機密器材而言,
其範圍包括成品、樣品、模型、裝備、附件等。
機密器材之圖表、說明書、試驗紀錄等,其保密方法依文書機密維護方法
辦理。
民國 62 年 08 月 04 日修正
第 52 條
  本章所稱器材,係指本國發明或友邦提供之有關國防科學機密器材而言,其範圍包括成品
  、樣品、模型、裝備、附件等。
  機密器材之圖表、說明書、試驗紀錄等,其保密方法依文書機密維護方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