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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50 條
如機關使用密碼,應送往中央密碼管制機關審定,並指定可靠人員保管, 以維護密碼安全。
民國 62 年 08 月 04 日修正
第 50 條
如機關使用密碼,應送往中央密碼管制機關審定,並指定可靠人員保管,以維護密碼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