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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49 條
譯電人員之遴選,以政府設立或認可之譯電學校或訓練班畢業,經政府甄
審合格者為限。
民國 62 年 08 月 04 日修正
第 49 條
  譯電人員之遴選,以政府設立或認可之譯電學校或訓練班畢業,經政府甄審合格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