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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42 條
「絕對機密」「極機密」會議得分段討論,與該段無關人員,主席得令退
出會場。
民國 62 年 08 月 04 日修正
第 42 條
  「絕對機密」「極機密」會議得分段討論,與該段無關人員,主席得令退出會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