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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41 條
進入秘密會議會場人員其限制如左:
一、參加秘密會議之人員,應經調查合格,以與會議討論事項直接有關者
    為限。主持會議機關,於發出開會通知時,應將有關規定說明。
二、參加會議人數較多者,應由主持會議機關發給出席證,編列席次號碼
    。
三、原定出席人員因故不能參加時,非經其機關主管長官核准,並通知主
    持會議機關,他人不得代替。
四、出席人員所帶隨從人員,以及會場服務工友,議事期中,應在會場外
    指定地點待命。
五、會場服務人員應儘量減少,其忠誠並須調查合格,其他人員未經主席
    許可一律不得進入會場。
民國 62 年 08 月 04 日修正
第 41 條
  進入秘密會議會場人員其限制如左:
  一、參加秘密會議之人員,應經調查合格,以與會議討論事項直接有關者為限。主持會議
      機關,於發出開會通知時,應將有關規定說明。
  二、參加會議人數較多者,應由主持會議機關發給出席證,編列席次號碼。
  三、原定出席人員因故不能參加時,非經其機關主管長官核准,並通知主持會議機關,他
      人不得代替。
  四、出席人員所帶隨從人員,以及會場服務工友,議事期中,應在會場外指定地點待命。
  五、會場服務人員應儘量減少,其忠誠並須調查合格,其他人員未經主席許可一律不得進
      入會場。